金虎振和刁有光等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2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576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金虎振,住延吉市。

被告:何忠星,现住图们市。

被告:刁有光,住安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虎振诉被告何忠星、刁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虎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一五年  五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