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085号
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兰,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全忠,住敦化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全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立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冯 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