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明诉刘厚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2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01008号

原告:许明,男,汉族,1955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敦化市大石头镇三道梁子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徐淑霞,女,汉族,1960年2月20日出生,农民,住敦化市大石头镇三道梁子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厚顺,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敦化市大石头镇教堂西河北委木器厂。

委托代理人:李艳萍,女,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无职业,住敦化市大石头镇教堂西河北委木器厂。

委托代理人:李星,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诉被告刘厚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厚顺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明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邮寄费50元,共计587.5元,由原告许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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