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832号
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丽慧,经理。
被告:张立元,住敦化市公铁分流9单元6楼东侧。(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立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立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