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845号
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丽慧,董事长。
被告:朱虎森,住敦化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虎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