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489号
原告:高振学,男。
原告:顾玉东。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雁鸣湖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羚哲,镇长。
委托代理人:郑明钧,法律顾问。
被告:高亚茹。
委托代理人:刘玉峰,雁鸣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学、顾玉东与被告高亚茹、敦化市雁鸣湖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玉东、高振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玉东、高振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5元,减半收取9452.50元。(免交)
审判员 刘 颖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存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