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379号
原告:刘晶波。
被告:周敏。
被告:孙文博。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晶波与被告周敏、孙文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晶波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晶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晶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1.5元,原告刘晶波负担。
审 判 长 李雪飞
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
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文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