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耀评诉杜喜双、杜喜来、李桂荣、罗玉香、邵福俊、于文春、房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84号

原告:朱耀评,男,72岁。

委托代理人:牛元草,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被告:杜喜双,男,48岁。

被告:杜喜来,男,50岁。

委托代理人:田艳华,女,48岁。

委托代理人:杜喜双,男,48岁。

被告:李桂荣,女,60岁。

委托代理人:田艳华,女,48岁。

委托代理人:杜喜双,男,48岁。

被告:罗玉香,女,53岁。

委托代理人:田艳华,女,48岁。

委托代理人:杜喜双,男,48岁。

被告:邵福俊,男,47岁。

委托代理人:田艳华,女,48岁。

委托代理人:杜喜双,男, 48岁。

被告:于文春,男,52岁。

委托代理人:田艳华,女,48岁。

委托代理人:杜喜双,男,48岁。

被告:房友,男,71岁。

委托代理人:田艳华,女,48岁。

委托代理人:杜喜双,男,48岁。

原告朱耀评与被告杜喜双、杜喜来、李桂荣、罗玉香、邵福俊、于文春、房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9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耀评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元草,被告杜喜双及被告杜喜来、李桂荣、罗玉香、邵福俊、于文春、房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艳华、杜喜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耀评诉称:朱耀评承包了位于二道河村二下屯的林地,面积为67.5亩,边框四至为东至沟、西至岗、南至岗、北至岗。林照上对于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标准清楚。1996年至2005年朱耀评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在家经营林地,回来后发现林地已经被杜喜双、杜喜来、李桂荣、罗玉香、邵福俊、于文春、房友侵占,杜喜双、杜喜来、李桂荣、罗玉香、邵福俊、于文春、房友侵占朱耀评林地共计14.1亩。朱耀评多次向杜喜双、杜喜来、李桂荣、罗玉香、邵福俊、于文春、房友索要,杜喜双、杜喜来、李桂荣、罗玉香、邵福俊、于文春、房友就是不予归还。朱耀评无奈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喜来、杜喜双、邵福俊、罗玉香返还东沟北岗5.9亩土地,李桂荣返还西岗6亩土地,于文春返还西岗2分地,房友返还北岗岗梁中间2亩土地。

本院认为,朱耀评要求杜喜双、杜喜来、李桂荣、罗玉香、邵福俊、于文春、房友返还土地的请求,因朱耀评不能明确杜喜双、杜喜来、李桂荣、罗玉香、邵福俊、于文春、房友七人每人分别应返还的土地名称、位置及土地四至,故朱耀评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本院应予驳回其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耀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宝莲

人民陪审员  王永强

人民陪审员  苗桂秋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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