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军、王刚、王和国与郭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1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74号

原告:丁国军,男,42岁。

被告:王刚,男,28岁。

被告:王和国,男,54岁。

第三人郭华贵,男,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军、被告王刚、王和国与第三人郭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丁国军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丁国军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丁国军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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