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74号
原告:丁国军,男,42岁。
被告:王刚,男,28岁。
被告:王和国,男,54岁。
第三人郭华贵,男,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军、被告王刚、王和国与第三人郭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丁国军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丁国军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丁国军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