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34号
原告:张少茹,女,55岁。
原告: 孙孝明,男, 60岁。
委托代理人:张少茹,女,汉族,55岁。
被告: 蛟河市天岗镇人民政府,住所:蛟河市天岗镇。
法定代表人:王建鹏,镇长。
被告: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一村西里联宝公寓5号楼9C。
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仁,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茹、孙孝明与被告蛟河市天岗镇人民政府、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茹、孙孝明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少茹、孙孝明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少茹、孙孝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收。
审 判 长 陈宝莲
人民陪审员 宋树梅
人民陪审员 刘凤英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