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广志诉于景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1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16号

原告:姜广志,男,51岁。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男,61岁。

委托代理人:曲迎越,蛟河市程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景基,男,46岁。

委托代理人:孙立波,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广志与被告于景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广志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广志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广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广志负担。

审 判 长  陈宝莲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武文杰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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