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16号
原告:姜广志,男,51岁。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男,61岁。
委托代理人:曲迎越,蛟河市程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景基,男,46岁。
委托代理人:孙立波,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广志与被告于景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广志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广志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广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广志负担。
审 判 长 陈宝莲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武文杰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 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