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471号
原告:顾春玲,女,汉族,1973年7月6日生,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尹整形美容医院,住所:延吉市光明街。
法定代表人:尹庆爱,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春玲诉被告尹整形美容医院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春玲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春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388元),合计234元,由原告顾春玲负担。
审 判 员 贾本华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费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