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春玲诉尹整形美容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1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471号

原告:顾春玲,女,汉族,1973年7月6日生,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尹整形美容医院,住所:延吉市光明街。

法定代表人:尹庆爱,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春玲诉被告尹整形美容医院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春玲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春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388元),合计234元,由原告顾春玲负担。

审 判  员 贾本华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费 凯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