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32号
原告:杨××,女,37岁。
被告:孙××,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负担。
审 判 长 陈宝莲
人民陪审员 林 杰
人民陪审员 高小晶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