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永振诉被告延吉市妇幼保健所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1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262号

原告:金永振,男,朝鲜族,1954年11月13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妇幼保健所,所在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辛盛花,所长。

委托代理人:申永哲,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振诉被告延吉市妇幼保健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永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239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永振负担,余款238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 七月 八日书

书记员  许莲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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