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平诉腾学志、刘同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1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82号

原告:丁海平,男,62岁。

被告:腾学志,男,汉族,45岁。

被告:刘同义,男,汉族,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平与被告腾学志、刘同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海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海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丁海平负担。

审 判 长  张长伟

人民陪审员  杨振菊

人民陪审员  谭玲玲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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