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52号
原告延边好来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永哲,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天铱,该公司职工。
被告徐子涵,女,现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高席,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好来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子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好来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延边好来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三月 十日
书 记 员 张绪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