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玄顺今诉被告玄云吉、朴青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1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35号

原告玄顺今,女,朝鲜族,住延吉市。

被告玄云吉,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朴青淑,女,朝鲜族,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玄顺今诉被告玄云吉、朴青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玄顺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玄顺今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五月 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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