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秀玲诉被告赵宝文、卜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1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062号

原告:杨秀玲,女,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23196902230021。

被告:赵宝文,男,成年人,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卜海燕,女,成年人,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玲诉被告赵宝文、卜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玲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秀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其他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4380元),合计2230元,由原告杨秀玲负担。

审判员  李春石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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