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36号
原告玄顺今,女,朝鲜族,住延吉市。
被告玄云吉,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朴青淑,女,朝鲜族,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玄顺今诉被告玄云吉、朴青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玄顺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玄顺今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五月 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绪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