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李明玉,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白川委十七组。
委托代理人:张卉夫,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洪烈,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南阳委十三组。
委托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铭,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香委十四组。
被告:李京淑,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文化委十九组。
被告:朴美顺,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月委四十六组。
被告:王英,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丰富委一组。被告:姜万浩,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文委一组。
被告:黄晶,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北委三组。
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焕忠,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玉诉被告许洪烈、赵铭、李京淑、朴美顺、王英、姜万浩、黄晶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玉同意本案以(2015)延民初字第226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朴昌海
审判员 石 勋波
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绪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