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574号
原告王彬,男,汉族,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卉夫,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藏凤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诉被告藏凤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彬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四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绪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