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18号
原告王子军,男,汉族,住延吉市。
被告亓春梅,女,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军诉被告亓春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子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邢春国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五月 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绪洋
(2015)延民初字第2118号
原告王子军,男,汉族,住延吉市。
被告亓春梅,女,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军诉被告亓春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子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邢春国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五月 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