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运峰诉被告黄勇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1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37号

原告:李运峰,男,汉族,住延吉市。

被告:黄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峰诉被告黄勇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运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运峰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五月 七日

 

 

书  记  员     张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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