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善今诉被告宋修彬、第三人延吉市依兰镇台岩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1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952号

原告:金善今,女,朝鲜族,农民,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台岩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金成云(系原告哥哥),男,朝鲜族,农民,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台岩村二组,。

被告:宋修彬,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第三人:延吉市依兰镇台岩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齐义,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善今诉被告宋修彬、第三人延吉市依兰镇台岩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善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善今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七月 三十日

 

 

书  记  员     单 双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