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952号
原告:金善今,女,朝鲜族,农民,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台岩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金成云(系原告哥哥),男,朝鲜族,农民,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台岩村二组,。
被告:宋修彬,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第三人:延吉市依兰镇台岩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齐义,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善今诉被告宋修彬、第三人延吉市依兰镇台岩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善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善今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七月 三十日
书 记 员 单 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