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24号
原告:安贞华,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吉豪柏购物广场。
被告: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贞华诉被告延吉豪柏购物广场、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贞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贞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安贞华负担。
审 判 员 朴 昌 海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绪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