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贞华诉被告延吉豪柏购物广场、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1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24号

 

  原告:安贞华,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吉豪柏购物广场。

被告: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贞华诉被告延吉豪柏购物广场、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贞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贞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安贞华负担。

审 判 员   朴 昌 海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绪 洋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