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秀芝被告张希录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1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31号

原告:张秀芝,女,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三组。

被告:张希录。

原告张秀芝被告张希录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芝负担。

审判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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