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秀琴诉被告孙登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1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232号

原告李秀琴,女,汉族,住延吉市进学街。

被告孙登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琴诉被告孙登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琴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七月 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成华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