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380号
原告徐强,男,朝鲜族,住延吉市。
被告金明顺,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强诉被告金明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强负担。
审 判 长 朴昌海
审判员 崔 仑
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八月 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成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