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特字第16号
申请人逄元国,男,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五家站镇朝阳村李香坊屯,身份证号220724198410141436。
被申请人张慧洋,女,1989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220724198903013045。
申请人逄元国要求宣告张慧洋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慧洋于2012年7月13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张慧洋失踪人。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举证如下:
1、常驻人口登记卡3枚。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及被申请人的自然情况。
2、扶余市公安局五家站派出所、扶余市五家站镇朝阳川村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申请人张慧洋原住于扶余市五家站镇朝阳川村1社,其于2012年7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经查,被申请人张慧洋,女,1989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失踪前住所地扶余市五家站镇朝阳川村1社,身份证号220724198903013045。被申请人张慧洋与申请人逄元国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慧洋于2012年7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7月17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张慧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慧洋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张慧洋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慧洋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宏洲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孙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