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特字第26号
申请人赵淑霞,女,1955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士英街九委1组,身份证号232302195508206269。
被申请人徐海涛,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230225197510060533。
申请人赵淑霞要求宣告徐海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海涛为失踪人。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常驻人口登记卡2枚。证实被申请人的自然情况。
2、扶余市公安局西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
2、扶余市公安局西南派出所、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南街办事处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申请人徐海涛于2012年8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徐海涛,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住址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南街四委5组,其身份证号为230225197510060533,系申请人儿子。被申请人徐海涛于2012年8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8月7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徐海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徐海涛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徐海涛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徐海涛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宏洲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孙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