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淑霞诉姜建国、朱立辉民间借贷判决书

2016-07-18 20:12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初字第1552号

原告姜淑霞,现住扶余市。

被告姜建国,户籍地扶余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朱立辉,户籍地扶余市,现下落不明。

原告姜淑霞诉被告姜建国、朱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姜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建国、朱立辉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姑侄关系。被告因作生意急需用钱,2014年农历3月22日找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1.2分,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4年年末还款。2015年1月29日又找原告借款20 000元,月利2分,给原告出欠据一枚。二枚欠据还款期限已过,现被告携款逃跑。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共计40000元,利息3700元,本息合计43700元。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举证如下:

1、扶余市五家站镇马场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份。证实被告姜建国现下落不明。

2、欠据一枚。证实被告朱立辉于2014年农历3月22日向原告借钱20 000元,约定年利1.2分,2014年年末还清。

3、欠据一枚,齐亚红证言一份。证实2015年1月29日姜建国向齐亚红借款20 000元,约定月利2分,还款时间一个月,原告姜淑霞为担保人。该笔款项2015年4月29日原告姜淑霞偿还给齐亚红21 200元,包含本金20 000元及三个月利息1 200元。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姜建国系姑侄关系。2014年阴历3月22日(阳历2014年4月21日),被告朱立辉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年利1.2分,2014年年末还清欠款。该笔款项至今被告仍未偿还。2015年1月29日,二被告儿子姜无敌办理树照用钱,由被告姜建国通过原告向齐亚红借款20 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约定利息2分,还款期限一个月,由原告担保。此款到期后,二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齐亚红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 200元。现二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为维护自己权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扶余市五家站镇马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欠据、齐亚红证言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两枚欠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因在欠据上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给付的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建国、被告朱立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姜淑霞借款人民币43 700元整(包含本金40 000元整及利息3 7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元(缓交692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宏洲

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

人民陪审员  孙海龙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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