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香淑诉被告朴海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1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15号

原告李香淑,女,朝鲜族,住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朴海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淑诉被告朴海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香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香淑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单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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