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荣宣告刘长江判决书

2016-07-18 20:12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特字第15号

申请人王桂荣,女,1955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郊二十号村1社,身份证号222303195509202627。

被申请人刘长江,男,1982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220724198206231012。

申请人王桂荣要求宣告刘长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刘长江于2012年7月1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刘长江失踪。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常驻人口登记卡3枚。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及被申请人的自然情况。

2、扶余市公安局三岔河镇郊派出所、扶余市三岔河镇二十号村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申请人刘长江于2012年7月1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长江,男,1982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失踪前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郊二十号村1社,身份证号220724198206231012。被申请人刘长江与申请人王桂荣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刘长江于2012年7月1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7月17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刘长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长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宣告刘长江为失踪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长江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宏洲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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