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特字第22号
申请人李雨珊,女,2008年6月11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大十八号村,身份证号220724200806111823。
法定监护人王玉敏(系申请人姥姥),女,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20121196901271525。
被申请人王春雪,女,1987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220182198711191542。
申请人李雨珊要求宣告王春雪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父李甲海于2014年1月因判刑在镇赉监狱服刑,申请人之母王春雪于2013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随姥姥一居生活,由姥姥照顾至今。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其母亲王春雪为失踪人。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常驻人口登记卡1枚。证实被申请人的自然情况。
2、扶余市蔡家沟镇大十八号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榆树市八号镇北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申请人王春雪于2013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雨珊现随姥姥一居生活。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春雪,女,1987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住址扶余市蔡家沟镇大十八号村,其身份证号为220182198711191542,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王春雪于2013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8月7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王春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春雪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王春雪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春雪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宏洲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孙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