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237号
原告俞某某,男,1980年9月27 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孙某某,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朴龙贺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金弘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