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50号
原告马小丁,女,朝鲜族,住延吉市。
被告张学军,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丁诉被告张学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小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小丁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十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全光勋
(2015)延民初字第4950号
原告马小丁,女,朝鲜族,住延吉市。
被告张学军,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丁诉被告张学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小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小丁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十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全光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