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小丁诉被告张学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1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50号

原告马小丁,女,朝鲜族,住延吉市。

被告张学军,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丁诉被告张学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小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小丁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十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全光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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