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宣告王景文判决书

2016-07-18 20:11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特字第20号

申请人王洋,男,2002年6月14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扶余市肖家乡东榆村,身份证号220724200206145034

法定代理人杨文奎(系申请人外祖父),男,1952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肖家乡东榆村,身份证号22230319521016403X。

被申请人王井文,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222303197203214050。

申请人王洋要求宣告王井文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父王景文于2001年农历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母患有精神分裂症,久治不愈生活不能自理。现申请人随姥爷杨文奎一居生活。故申请人申请依法宣告父亲王井文失踪。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常驻人口登记卡2枚。证实申请人与杨彦玲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的自然情况。

2、扶余市肖家乡东榆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02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母亲杨彦玲患有精神疾病,申请人现随姥爷杨文奎生活。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井文,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住址扶余市肖家乡黎明村,身份证号为222303197203214050,系申请人父亲。被申请人王井文于2002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母亲杨彦玲患有精神疾病。现申请人王洋随外祖父杨文奎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8月21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王井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井文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王井文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井文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宏洲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孙婷婷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