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民特字第28号
申请人:崔惠净(曾用名孙国花),女,朝鲜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金虎林,男,无职业。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00年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经亲属多方寻找,至今未能找到,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孙河吉(男,朝鲜族),系申请人崔惠净的父亲。孙河吉于2000年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处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河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孙河吉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孙河吉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崔惠净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孙河吉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瑶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勋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