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龙镐诉被告韩在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0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2号

原告吴龙镐,男,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被告韩在春,男,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韩在春(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延吉市西城支行)从2014年11月份开始的工资,至17430元为止。现原告吴龙镐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上述工资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韩在春(,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延吉市西城支行)工资的冻结。

审判员  李 雪英

二O一五年 一月 三十日

书记员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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