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37号
原告:吕东君,男,汉族。
被告:王洪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东君与被告王洪雷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东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东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东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东君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O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付红娜
(2015)延民初字第2137号
原告:吕东君,男,汉族。
被告:王洪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东君与被告王洪雷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东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东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东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东君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O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付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