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周某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2016-07-18 20:0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140号

原告朱某某,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周某,男,汉族,图们市金武日用品商店店长,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天明小区。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105年6月28日原告购买净水器之后,由被告周某负责安装。2015年7月15日被告安装的净水器因自来水管道脱落造原告房屋以及原告楼下房屋浸泡,造成原告以及原告楼下房屋财产损失的结果。现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亦承认上述事实,并表示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周某于2015年11月2日之前向原告朱某某支付因安装的自来水管道脱落造成的房屋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其中包括原告楼下住户因漏水造成的损失)。

2. 因安装的自来水管道脱落造成原告楼下住户的损失由原告朱某某自行承担。

3、原告除了上述赔偿请求外,不得再向被告主张其他请求。后续的其他赔偿请求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朱虎键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朴龙贺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载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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