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某之间身体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2016-07-18 20:0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79号

原告:李某某,女,朝鲜族,延吉市康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厨师,现住延吉市新丰二队。

委托代理人:朴某某,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系被告爱人),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5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发生口角后,被告用凳子殴打原告头部,造成原告头部受伤的结果。审理中,被告亦承认上记事实,并表示赔偿原告的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5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表示以后对被告不再要求其他赔偿要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均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朴龙贺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载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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