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梅与被告陈德忠、李静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0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5632号

原告:李淑梅,女,汉族。

被告:陈德忠,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李静华,女,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梅与被告陈德忠、李静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梅于2015年11月19日以陈德忠、李静华支付完毕本案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淑梅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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