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晓兵与被告延吉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0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230号

原告:姜晓兵,男,无职业。

被告:延吉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兵与被告延吉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晓兵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晓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晓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姜晓兵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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