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2016-07-18 20:0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05号

原告:魏某某,男,1957年8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杨某某,男,1955年5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铁路小区。

案由:追偿权纠纷。

被告是原告雇佣的出租车司机。2012年4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驾驶吉HT0636号出租车在局子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延边医院东时,将该地点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朴某某撞倒,造成案外人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延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朴某某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行经危险路段未降低车速行驶及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负事故主要责任。2012年10月10日,朴某某与被告就朴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朴某某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经朴某某将原、被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连带赔偿朴某某17000元。作出判决后,原告赔偿给朴某某17460元。经原、被告协商,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给原告出具借条,承诺将17460元在两年之内返还给原告。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认拖欠原告2012年4月19日和2012年7月18日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2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2万元。审理中,被告被告亦承认上记事实,并表示同意按约定于2015年11月20日之前返还给原告2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之前返还原告魏某某2万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均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朴龙贺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金弘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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