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63号
原告:张富,男,无职业。
原告:张林,男,汉族,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张佳冬(张富之子),男,汉族,学生。
原告:王文萍,女,汉族,延吉市东市场文萍摊床业主。
委托代理人,宋修彬,男,汉族,保元堂骨伤专科医院院长。
被告:刘仁权,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关淑芹,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义明,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与被告刘仁权、关淑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