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朝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金道哲,男,朝鲜族,农民,住汪清县东光镇。
被告:李永学,男,朝鲜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八道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道哲与被告李永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道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日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楚仙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