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崔振国,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韩春镐,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美英,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龙求,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安顺男,女,朝鲜族,户籍所在地为延吉市北山街,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振国诉被告崔龙求、安顺男之间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振国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振国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振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崔振国已予以缓交),减半收取1650元,予以免交。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单 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