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340号
原告:黄月伍,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和龙市。
被告:阚世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牟静荣,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马春蕾,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月伍诉被告阚世华、牟静荣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月伍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月伍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月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7元予以免交,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黄月伍负担。
审 判 员 崔 仑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单 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