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068号
原告:李娟,女,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被告:朴革,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诉被告朴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朴革名下的吉号别克牌汽车车籍手续,并提供李云江的存款存单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朴革名下的吉号别克牌汽车车籍手续。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权属变更、转移登记等手续。
二、冻结原告李娟提供的担保物,户名为李运江的交通银行延边天池路支行账号的存款4万元。冻结时间为六个月。
如原告李娟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雪英
二O一五年 五月 五日
书记员 李 玲
